渭南车兴民-渭南车兴民(9月推荐)

2024-07-12 00:06:12 / 18:05:56|来源:漠河县农业信息

渭南法院车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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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鑫泷公司任职时,在处为被上诉人购买工车辆及在张崇强处为被上诉人购买部分车辆配件款,欠总计291300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1684元,由中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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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单位:渭南市中级我本人在2015年承接了渭南市市政工处目经理平的敬老院活动室工。后商议无过起诉至渭南市。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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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临渭区(2016)陕050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渭区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3502元,退还上诉人***。渭南市中级民事判决书 (2010)渭中法民一字第00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县某某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酒驾被引出五违法系该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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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2219号 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渭南市中级 2017-12-05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X乙,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人:张XX。

二审案件受理9329元,由某甲、某甲、某乙、瑞林承担2000元;由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政府承担7329元。 本判决为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34560元,由上诉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渭南市运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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